融美众筹系统: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3-25

众筹平台以崭新的运营模式为其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也正因是新模式,立法速度无法与之企及,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目前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代持股的风险、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权益易受侵犯、是否突破《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所引发的问题等。“融美众筹系统”认为,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下几点:

(1)非法集资的风险

“融美众筹系统”了解到,关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限期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出资者,商品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债权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从法律条文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2)代持股风验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成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因此,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筹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权益受到侵害。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商品众筹平台,其特点是众筹项目以具备创新性为主。商品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上线众筹项目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贩卖其创意;而出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在于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但发布在商品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角度出发,许多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具有出资意愿的创新爱好者由于无法看到项目全貌而无法对产品形成整体、全面的印象,大大降低了其投资的兴趣和热情。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创新性众筹项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创意发布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使众筹项目出资人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桎梏了众筹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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