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下)

发表时间:2018-04-03

本报记者 范思立

国务院3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布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罗宗毅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此次改革是强本固基的方案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七次机构改革相比有何显著特点?

罗宗毅:回望改革开放40年,中央政府机构大的改革有七次之多,历次改革重点、取向、效果各不相同,整体上看主要以机构精简为突破口和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两个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强调了坚持问题导向,是一个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方案。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远,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特征。从改革目标来看,包括了党、政府、武装力量和群团四大方面,即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和群团工作体系。每一体系都有明确的改革目标,由此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推动形成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学习研读改革方案,可以发现,这次改革方案体现了“四个坚持”的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也是改革的目标任务。要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改革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第三,坚持优化协同高效。这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着力点。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

第四,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

机构改革和职能完善是一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更不会一劳永逸,需要根据发展实际和发展阶段作出调整。此次国务院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从已公布的《议案》来看,新的机构设置有几个特点:一是着眼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二是着眼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三是着眼于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优化协同高效,合并、精简有关部门,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比如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组建农业农村部,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等。

跳出历次机构改革的“周期率”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机构改革如何从根本上遏制以往出现的“精简-膨胀-再精简”的问题?

罗宗毅:机构改革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角度看,要想跳出历次机构改革的“周期率”,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是关键。

一是按需设置。政府规模有其一定的内在规律和科学量度,过大或过小都是不足取的。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和不同时期的政府而言,其规模应与当时、当地的实际相称,即使是同一个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也应有不同的规模。

二是转变职能。要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的问题,关键在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职能不转变,即使机构精简了,到时候还会反弹。要想使机构改革真正取得成效,重点还是管住管好该管的,放好放活该下放的权力。

三是分流人员。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因为机构与人员编制密切相关,精简机构意味着裁减人员。从历次机构改革来看,如不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分流,改革的成效也会相应减弱。

四是刚性约束。机构设置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控制和约束机制,易于造成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失控,最终达不到机构改革的目的。

以上这些,在这次机构改革的方案中都已经作出安排。要顺利推进这次机构改革,切实收到改革成效,就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改革的各项任务抓紧、抓细、抓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